2分鐘快速認識高普考 |
高普考-『國考讀書計畫』 |
衛生行政、衛生技術
◎高普考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公務人員普考考試:110.03.12 - 110.03.22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110.03.12 - 110.03.22
考試日期
■公務人員普考考試:110.07.09 - 110.07.10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110.07.11 - 110.07.13
衛生行政職業領域依據法律授權,運用專業知識,從事醫療照護體系、防疫監測、全民健保、藥物食品管理、中西醫藥生技、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國際衛生及公共衛生等事項之政策、法規、專案、計畫、研究之規劃、擬議、評估及執行,以促進及保護全民健康與福祉。
應考資格高考三級/地方特考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
衛生技術職業領域在法律規定及監督下,基於衛生技術之專業知能,對醫療品質、醫療管制、醫事爭議審議與鑑定、長期照護、全民健康保險、疾病及性侵害防治、疾病監測、國民健康、口腔衛生、職業衛生、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營養、健康營造、藥物管制及食品衛生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工作,以保障及促進全民健康。
應考資格高考三級/地方特考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 〞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相關 〞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關 〞科或其他〝相關 〞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考試科目【共同科目】
|
1.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2.科目前端有「※」符號者,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3.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4.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成績計算
高考三級/地方特考三等:
1.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80%。
2.總成績未滿50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普考/地方特考四等: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總成績未滿50分,或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錄取缺額
歸屬機關中央及地方衛生行政機關及醫療衛生機構。
工作項目1.醫藥衛生相關政策之規劃擬定、評估、執行與管制考核。
2.醫藥法規之研擬、制定及修正。 3.醫藥相關資訊收集統計分析。 4.推動醫藥衛生相關研究發展、國際合作及人才培育。 5.醫藥衛生服務品質作業規劃、評估、執行與管制考核。 |
錄取缺額
歸屬機關中央機關主要為衛生署暨所屬機關,地方機關主要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公立醫院。
工作項目1.訂定、督導及執行醫藥食品衛生相關法規、政策、制度、計畫與應變。
2.管理醫事業務及健康照護相關事項。 3.防治傳染病。 4.促進國民健康。 5.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6.管理食品藥物相關事項。 7.管理中醫藥相關事項。 |
限制轉調
高、普考:
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地方特考:
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地方特考:
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